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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孝子女拒赡养 耄耋老人诉公堂

发表于:2018-09-10 17:14:20|来源:环球游报

通讯员 陈维云

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近日,一名年近九旬的耄耋老人,为赡养问题将子女诉讼至大姚法院。8月27日,大姚县人民法院到纠纷发生地巡回审判了这起农村赡养案件纠纷,周围近20名村民参与了旁听。

原告刘某某系大姚县金碧镇某村农妇,现已年满86岁,曾因在猪草机上打猪草导致左手受伤,仅剩拇指和小指。与老伴共生育一子五女,子女中年长的已达65岁。刘某甲作为独子,娶妻在家务农,其余五个女儿均出嫁他乡,其中一女远嫁在山东省。刘某某与老伴在女儿出嫁完后,就一直与儿子刘某甲生活。

2017年4月原告刘某某丈夫病故。2018年2月刘某甲外出打工,原告刘某某只好自己做饭吃,4月25日刘某某不慎跌倒,生活不能自理,几天没有吃饭,女儿刘某乙知道后,赶来煮饭给刘某某吃。

2018年5月9日该村对刘某某的赡养案件调解,由于刘某甲拒绝,经两次调解未果。无奈之下,刘某某将其中不履行赡养义务的5个子女诉上法庭。

考虑到刘某某年事已高且行动不便,为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让弱势群体感受司法温暖,同时加大对周围群众的教育和感化,大姚县法院决定到纠纷发生地进行巡回审理。庭审中,法官耐心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细致地从情理和法理的角度对5个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因案件当事人并未全部到庭,法庭决定择期宣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和护理。第十三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文章来源环球游报2018年9月7日第1156期A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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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责任编辑:吴敏昆Update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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