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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打通细枝末节 深化滇池治理

发表于:2018-06-21 10:41:58|来源:云南日报

   

  上世纪90年代,滇池生态保卫战打响。经过20多年坚持不懈的治理,尤其是过去几年,昆明全面开展滇池治理六大工程,滇池入湖污染负荷大幅削减,湖体中氮磷浓度明显下降,水质持续向好。

  生态环境由好变坏易,由坏变好难上加难。滇池治理,注定是一场艰苦卓绝、旷日持久的战争。

  2013年1月1日,《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施行,对滇池保护区实行分区保护,将以滇池水体为主的整个滇池流域2920平方公里的区域作为滇池保护范围,并将此范围分别划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和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紧接着,昆明市公布《滇池分级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划定了滇池一、二、三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颁布了《环滇池湖滨生态区管理规定》,开展《滇池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修订立法工作,不断健全滇池保护治理法律法规体系。

  如今,昆明市提出进一步加强滇池流域内河道、支流、沟渠的管理和保护。6月14日,《滇池流域河道沟渠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听证会举行。“滇池流域保护治理相关条例、法规的制定和出台,从开始围绕滇池进行,到后来围绕入滇河道开展,如今围绕整个沟渠制定,这说明滇池保护治理工作在逐步深化、细化。打通细枝末节,做到有法可依,才能确保滇池冶理有力有效。”听证会上,代表纷纷表示。

  沟渠分级分类 进行系统管理

  《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明确,二级保护区包括禁建区、限建区和入湖河道两侧50米范围内3个部分。但在该《条例》中,只对禁建区、限建区的管理原则和措施作了相应的规定,对入湖河道两侧50米区域的管理却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提出一条授权性条款,即“滇池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水、河流沟渠的保护和管理制度,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因此,各相关部门在进行各类涉河项目的审批、控制、管理工作时,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和尺度。

  “因此,急需制定出台滇池流域内的河道、沟渠保护、管理制度,以加强对入湖河道的有效保护和规范管理。”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副局长赵志德介绍,按照“分级、分类”的保护原则,《规定》对滇池流域内河道、沟渠的分级分类管理、两岸建筑退距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并将滇池流域内的所有入湖河道和支流沟渠划分为三类来管理,即“主要入湖河道”、“一类支次沟渠”和“二类支次沟渠”。主要入湖河道是指盘龙江等35条重要的入湖河道;一类支次沟渠是指具有重要防洪功能、作为清水通道或者在规划上作为重要景观廊道的支流沟渠;二类支流沟渠是指具有重要排涝功能或者无法用市政管道替代、在规划中作为雨水排水通道的支流沟渠。

  河道沟渠的分类等级及名录、主要河道及一类支次沟渠蓝线,按照各类河道沟渠的管理实际在水系规划中予以明确。其中,蓝线是《滇池流域城镇水系专项规划》中确定的满足防洪标准的河道水面线。

  《规定》明确,所有河道沟渠原则上均要敞开,不得擅自覆盖或者填埋;已经覆盖的河道沟渠,有条件的应敞开,并进行水文分析保障满足过流要求。同时,河道沟渠原则上不得进行迁、改、并等建设。确需迁改的河道沟渠,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在出具意见前,应分别征求规划、水务等部门的意见,并在批复时根据各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明确规定迁改后的河道类别。

  疏通“毛细血管” 从严从细实施

  昆明辖区河流沟渠众多,河道源头、支流沟渠、排污道口等“毛细血管”,依然是滇池治理的重点和难点。

  《规定》明确,河道沟渠两侧50米区域内,将禁止19类行为,分别为: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工业园区、陵园、墓葬;爆破、取土、挖砂、采石、采矿;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在河道中围堰、网箱、围网养殖,违反规定暂养水生生物;规模化畜禽养殖;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倾倒、扔弃、堆放、存贮、掩埋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盗伐、滥伐林木或者其他破坏与保护水源有关的植被的行为;毁林开垦或者违法占用林地资源;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和猎捕野生动物;在禁止开垦区内开垦土地;围垦河道,或者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排放氮、磷等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洗浴,清洗车辆、衣物、卫生器具、容器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物品;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从事餐饮、娱乐、住宿等活动。

  《规定》按照河道类别不同,将建筑退距分别规定为50米、30米、15米三个标准。在设定河道的建筑退距时,起草部门根据各类别河道的重要性、使用功能、景观等方面因素,并参考城乡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内容,将各类河道两侧的地上部分建筑退距分别划分为三个标准,即:主要入湖河道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同侧蓝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一类支次沟渠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蓝线或同侧河堤外缘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二类支次沟渠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蓝线或同侧河堤外缘线的距离不小于15米。

  此外,针对地下部分的建筑退距,因为没有相关的依据和规定,上述河道沟渠两侧区域内地下建设活动的退距标准,按该类河道地上建筑退距距离的一半执行。

  坚持因地制宜 提高实施效率

  如今,随着滇池水质逐渐转好,湖畔鸟儿翩飞、湿地杨柳依依、河道水清岸绿的美景正重归滇池。

  “看着水一天天变清,令人感到自豪和欣慰。”听证会上,不少代表表示,滇池治理已延伸到细枝末节,要进一步加强滇池流域河道及沟渠的保护和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全面维护生态系统,发挥河道综合功能。

  针对《规定》的实施,听证代表表示支持和拥护,但同时也建议因地制宜、严宽结合,不能一刀切、一锤定。对城市乡村、支次沟渠的管理范围、管理方法进行分别规定、仔细划分。“在乡村中有众多沟渠,如果一条两三米宽的沟渠,两边各30米的蓝线距离,加起来就是60米,这样难免会造成土地的浪费,并且在实际操作中也有一定困难。”晋宁区水务局水管站站长陈为民建议。

  代表们还建议《规定》的一些表述应该明确和精准,这样才能为依法治水、依法治河提供强有力的依据。“《规定》指出,河道沟渠两侧50米区域内禁止规模化养殖。”听证代表王振华表示,现在一些支流沟渠边上搞养殖的人依然很多,大都是在打擦边球,虽然达不到规模化养殖,但是也会对河道环境造成污染,同时也给基层执法带来一定的难度,建议直接明确:“河道沟渠两侧50米区域内禁止畜禽养殖”。“在《规定》中,对禁止行为、报审行为等做了相应规定,但是没有对违规后的处罚做出规定,建议加入相关条款。”来自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的听证代表江岚表示,随着滇池水质及周边环境越来越好,市民们越来越喜欢亲水休闲,建议《规定》加入对市民们在水域周边活动或为市民提供餐饮、住宿、水上娱乐的商户行为规范。

  “《规定》对各级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河道范围进行了明确。”来自昆明“市民河长”单位——昆明市明信公证处的听证代表孙以前建议,同时也应该对出具审查意见的时限进行进一步明确,倒逼行政部门优化流程、提高效率。(记者 浦美玲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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