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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受伤获赔偿

发表于:2017-02-24 11:53:17|来源:环球游报

 

本报讯(通讯员 玉 儿)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范某、朱某系朱某华雇请的工人,在为朱某华经营的木炭厂房屋更换石棉瓦时,普某在征得范某、朱某同意后,一起为该房屋更换石棉瓦。期间,范某、朱某因需装运火炭而离开,普某在房屋屋顶更换石棉瓦时,从屋顶摔下受伤。普某受伤后被送医院治疗22天,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一级。普某曾在朱某华经营木炭厂打工,事发前朱某华与普某已解除了劳务合同关系。普某以在朱某华经营的木炭厂工作期间受伤,要求朱某华赔偿各项损失3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时普某与朱某华因工资问题已解除了双方的劳务关系,故本案不适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但双方解除劳务关系后,普某在征得朱某华的工人同意后,无偿为朱某华经营的木炭厂房屋更换石棉瓦时受伤,普某的行为应属于无偿帮工行为。故该案应为无偿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朱某华作为被帮工人应对普某因帮工受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普某作为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在帮工过程中,应根据实际能力实施帮工行为,但其独自一人爬上房屋屋顶更换石棉瓦时,因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从房屋上摔下受伤,亦应对自身损失承担部分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一审法院判决由朱某华承担70%的责任,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等13310.93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朱某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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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责任编辑:陈克东Update Time:2017-02-24 12: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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