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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游洞”品牌纠纷案尘埃落定

2024-09-21云南民族旅游网

云南民族旅游网讯(记者 吴敏昆)据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于3月底审结原告云南西游洞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云南西游洞公司”)诉被告重庆市西游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重庆西游洞公司”)侵害商标权及反不正当竞争诉讼案件,二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该生效判决在一定程度上依法确立了“西游洞”在云南乃至西南地区的品牌影响力和品牌地位,对今后云南西游洞公司健康良好的知识产权营商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该案例也为企业展示了保护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合法途径。

云南西游洞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2013年3月28日,重庆西游洞公司注册成立,在其经营和宣传中使用“西游洞”标识至今,客观上对消费者造成了认知上的混淆。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该公司于2020年向侵权行为发生地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以重庆西游洞公司为被告的侵害商标权及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经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确认重庆西游洞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云南西游洞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公园、游乐园上使用“西游洞”标识;重庆西游洞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含有“西游洞"字样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重庆西游洞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云南西游洞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30万元。

如何从该案件中来定性企业商标被他人用于注册企业名称或者使用在商品标识上的行为,及如何看待该判决确认的云南西游洞公司“西游洞”的品牌价值,该公司法律顾问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李娅莉律师认为,首先,关于依法注册商标权的保护。云南西游洞公司成立2006 年6月9日,“西游洞”商标于2010年获准注册,其企业字号及商标经过多年的持续使用和宣传,获得了一定的影响力,重庆西游洞公司在经营和宣传中使用“西游洞”“万州西游洞”标识的行为构成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两个景区提供的服务造成混淆,或误认万州西游洞与昆明西游洞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侵害了云南西游洞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其次,关于注册商标被他人用于企业名称注册的行为定性,企业名称与商标均属于商业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 禁止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重庆西游洞公司将“西游洞” 作为企业字号进行使用的行为构成对云南西游洞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责任编辑 尹达天

审核 尹绍平

编辑:吴敏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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