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下的“双簧” 岂能掩盖真相
2026-10-05云南民族旅游网
云南民族旅游网讯(通讯员 蒋梅霞 李晶)2021年2月2日19时13分,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110指挥中心接到辖区某洗浴中心员工报警称:客人吴先生在洗浴中心二楼大厅遗失了手机,请求处理。接报后,分局西城派出所值班民警带领辅警迅速赶往。

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民警调取了大厅监控,通过查看视频,发现一男一女从楼道出来后,男子发现遗落在地上的手机后示意女子,之后两人故意在旁徘徊,左顾右盼,随后男子佯装自己手机掉在地上,借捡自己手机之时,顺手“牵走”了原本遗落在地上的手机。
民警根据监控找到视频中的一男一女,并当面进行询问,两人一开始拒不承认捡到手机,民警反复工作无效后,向两人出示了监控视频,看到监控视频里自己的“精彩演技”,两人面露羞愧,才交出了手机,并请民警将手机还给失主。

民警在确认手机确属吴先生所有后,将手机归还给了吴先生,吴先生接过手机,一边查看,一边对民警道谢……
拾金不昧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一个人高尚道德情操的体现。然而,生活中拾物不还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更有甚者即便失主乃至民警找上门了,依然拒不承认。殊不知,拾物不还可能涉嫌违法。
这不,请看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责任编辑 吴敏昆
审核 张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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