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男子“朋友圈”辱警泄愤被拘10日
2026-10-05云南民族旅游网
时下,刷刷微信朋友圈,晒晒这,晒晒那,成了人们生活的常态,越来越多的人会在朋友圈上,分享开心的事,吐槽不爽的事……但是,可以任性到什么都能发吗?答案是:NO!朋友圈绝对不是你“泄愤”的地方,发朋友圈可以,但是,发布不当的言论却很可能会触犯法律,为自己带来不小的麻烦。
2018年1月15日下午15时许,武定警方在武定县城区主干道开展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现场执法民警查获一辆号牌为云E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涉嫌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驾驶员驾车不戴安全头盔,随后执勤民警依法采取扣留张某驾驶的号牌为云Exx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通知张某十五日以内携带相关证件,到武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
1月16日下午,张某来到交警队接受处罚时,民警在对张某进行询问时,发现张某于2017年11月16日无证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已经被处罚过一次,本该痛改前非,反思自己的违法过错行为,但当事人张某一听要对他实施五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立即离开交警队,为了发泄自己的怒气,用污秽不堪的语言在微信上谩骂、侮辱执法交警,严重损坏了武定公安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张某只图一时口舌之快,觉得在虚拟世界随意发泄心中怒气,不会惹麻烦,殊不知,他的这一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公然辱骂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1月17日,武定县公安局狮山派出所依法对张某辱骂交警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同时,武定交警依法对张某无证驾驶的行为处行政拘留5日处罚。
人民警察是国家法律的捍卫者和执行者,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对于人民警察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应该给予尊重和理解,这是公民守法的必然要求。如有异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起诉等正当方式提出。采取网络辱骂等方式,是明显不妥当不理智的行为,甚至还会因此触犯法律,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寻衅滋事、公然辱骂正常执法、执勤公安民警,恶意妨碍公务甚至辱警袭警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境,广大网民切勿逞一时之快以身试法。通讯员 李晓军(文章来源环球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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