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县公安局局长出庭应诉“民告官”
2026-06-16云南民族旅游网
本报讯(通讯员 张晓宏)2月24日上午,楚雄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被处罚人因对行政处罚结果不服,状告禄丰县人民政府和禄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案件。禄丰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吴应辉代表县人民政府作为被告方出庭应诉,相关人员旁听案件审理。
在这起普通的行政诉讼案的庭审现场,却让参加旁听的人员体会到了不同寻常的感觉:坐在被告席位上的是禄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此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2017年楚雄州首例由县级行政首长出庭的案件。
在法庭上,控辩各方围绕交警部门对原告交通违法行为认定的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罚是否得当的问题进行了长达三小时的举证、辩论、质证。开庭当日,法庭未作出当庭宣判,将择日宣布判决。
长期以来,由于传统的“官本位”思想作祟,相当一部分行政首长对“民告官”这类行政诉讼案件抱有偏见,怕失面子,不愿出庭。行政机关成了被告,法庭的被告席上却往往看不见这个机关的“一把手”,老百姓形象地称之为“民告官不见官”。
此次吴应辉出庭参加行政诉讼,体现了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平等。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条基本原则。行政首长能够出庭与作为相对人的普通公民面对面,相对人将可以更真切地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对促进行政机关今后更好的依法参与诉讼将产生推动作用,促使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好自己的行政职责,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是一种促进,进而带领和推动本部门、本单位执法人员增强法治观念,严格依法办事。
案情回顾:
2016年10月11日9时25分,刘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实施逆向行驶违法行为,被禄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泰安路与金源街交叉路口20米处查获,民警现场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刘某某现场罚款150元,同时记3分的处罚。刘某某对禄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决定不服,于10月20日向禄丰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12月16日,经禄丰县人民政府复议,维持禄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处罚决定。刘某某对复议结果不满,将禄丰县人民政府、禄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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