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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一醉酒驾车肇事者导致一人死亡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发表于:2020-04-23 22:31:25|来源:云南民族旅游网

云南民族旅游网讯(王琦)近日,陆良县人民法院针对一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超限速冲撞,导致一人死亡的案件终审,被告人皇某因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同时,判由皇某及车主念某分别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47万余元、20万余元。

事件经过,2019年6月5日,被告人皇某借用念某的一辆小型面包车从昆明回到陆良,与朋友共进晚餐并饮酒。当日22时许,被告人皇某驾车行驶到陆良县板桥集镇村庄道路附近路段时,与站在路边的殷某等四人及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相撞,下车查看后,因害怕殷某等人报警,当时皇某以挪车为突然由驾车超速向前行驶,造成刘某当场死亡。

经鉴定,刘某系交通事故致路脑损伤、肝脾破裂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皇某所驾车辆采取制动时车速约为89km/h,其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212.16mg/100ml。经陆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确认,被告人皇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陆良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皇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导致一人死亡,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皇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通过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皇某的犯罪行为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念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对其所有的机动车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对本案的发生存有过错,应当就本案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综合全案,遂作出如前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皇某及车主念某分别以量刑过重、民事赔偿部分判赔数额过高提出上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

第一条:“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第二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结合上述规定,皇某如果在与殷某等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选择留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到场处理,那么他面对的应该是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而他为了逃避处理,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以致造成了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一念之差,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皇某的行为在给死者的家庭带来沉痛打击的同时,他自己也面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并与借车给他的朋友分别承担数十万元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年来,陆良法院每年受理的刑事案件中,都有部分案件系醉酒驾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引发,最后以交通肇事罪等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皇某的案件,则是当中较为典型的一起,代价不可谓不惨痛,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责任编辑 吴敏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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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责任编辑:吴敏昆Update Time:2020-04-23 22: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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