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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洱开庭审理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

发表于:2019-04-14 09:08:42|来源:环球游报

通讯员 李兴文

4月3日,宁洱县人民法院对宁洱县公安局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侦办的杨某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汤某、罗某某、牛某某、李某某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这是宁洱县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开庭审理的第3起案件。

2018年5月8日,宁洱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在侦办杨某、汤某、罗某某、牛某某、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案中,发现该团伙有涉恶犯罪嫌疑。经分析研判后,公安局组织工作专班围绕上述嫌疑人的违法犯罪事实,进一步开展侦查。经大量调查和侦查,警方最终获取了充分证据,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并移送起诉。

4月3日,宁洱县人民检察院在法庭上指控,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汤某3次,杨某、罗某某各2次,牛某某、李某某各1次因口角借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情节严重,5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用纠缠、威胁、聚众造势等方法向他人强索钱财,涉案金额人民币5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依法惩处恶势力犯罪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杨某、汤某长期以来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违法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败坏了良好社会风气,应认定二人为“恶势力”。

当日,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并未作出当庭判决,判决结果将在合议庭合议后进行宣判。(文章来源环球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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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责任编辑:吴敏昆Update Time:2019-04-14 09: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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