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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出台《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8-10-29 11:48:50|来源:环球游报

压实领导责任  强化属地管理  完善体制机制

 

我省出台《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 浦绍猛

10月24日,云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就近期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向社会各界做详细介绍。

9月25日印发9月26日开始实施的《实施细则》形成了范围更加全面、职责更加明确、考评更加科学、问责更加严谨的安全生产责任机制。对于抓住“关键少数”,压实领导责任,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细则》不仅适用于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而且还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也要参照本《实施细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据介绍,《实施细则》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情况的考评制度更加完善。同时,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也更加科学严谨。不仅规定了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情形,而且也明确了表彰奖励的情形和尽职免责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如何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如何履职尽职具有更强的工作目标导向性。

在责任追究方面,规定了问责的5种情形(履职不到位的;阻挠、干涉执法或事故调查的;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和8种问责方式(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处分)。

同时,还规定了3种惩戒和追责措施,分别是:一票否决,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重用任职。从重追究,对因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从重追究责任。终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责任。(文章来源环球游报2018年10月26日第1161期A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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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责任编辑:吴敏昆Update Time:2018-10-29 11: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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