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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不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表于:2018-10-15 14:44:20|来源:云南民族旅游网

10月15日,记者从云南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8年9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18〕75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严格对标《通知》内容,严格落实《通知》各项工作和要求,与国家保持高度一致;同时,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各地各部门在贯彻省政府212号令和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增加了准确把握和识别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强化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要求,规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强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公布。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意见》主要内容

(一)增加了准确把握和识别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工作实践中,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是个难题。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准确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增加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行政性、对象不特定性、普遍约束力、反复适用性、强制性、外部性的特点的内容。同时要求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根据其概念、特征,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中写明认定意见,对认定把握不准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避免行政规范性文件漏审查、漏登记、漏编号、漏公布和漏备案的情况。

(二)强化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要求。结合212号令的规定和我省工作实际,明确只有依法确定或者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才能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负责备案审查的部门要依法确定并公布省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本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予以确认、公布,公布结果及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备案审查的部门备案。

(三)规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结合212号令规定,重申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起草调研、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登记编号、公布、备案的法定程序制发,对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社会效益、法律纠纷、财政金融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存在风险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

(四)强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公布。结合212号令相关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明确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要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及时准确进行登记。行政规范性文件使用专用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其中发文机关代字由其所在行政区域代字、机关代字、行政规范性文件代字组成,行政规范性文件代字统一使用“规”字。

(五)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问题频发、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和部门,要采取约谈或者专门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必要时向社会曝光。同时,加强督查考核,充分发挥政府督查机制作用,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对工作落实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意见》出台背景

1990年9月21日,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初步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2004年11月7日,省人民政府公布了《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以下简称129号令),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工作纳入法制轨道。129号令实施以来,我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我省依法规范行政权力,保障管理相对人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后,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持续提速,建立健全了制定主体资格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把控制度等,进一步完善了规范性文件制定标准和制度体系。2017年11月20日,为适应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推进我省法治政府建设。省人民政府全面修订129号令,公布了《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以下简称212号令),并于2018年1月1日施行。

2018年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以下简称《通知》),这是国家层面首次出台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通知》明确指出,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提出严格依法行政,防止乱发文件;规范制发程序,确保合法有效;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的要求。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要求抓紧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文件开展自查自纠,同时要求各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要求针对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遏制乱发文、出台“奇葩”文件的情况,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此次印发的(云政办发〔2018〕75号)《意见》的贯彻实施,必将进一步提升全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云南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李宗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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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责任编辑:吴敏昆Update Time:2018-10-15 1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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