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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政府洱海保护出奇招 划定规范洱海流域水生态保护核心区

发表于:2017-03-31 20:18:13|来源:环球游报

本报讯(记者 杨凤池)3月31日下午,大理州就洱海保护,召开了新闻发会,会议发布公告划定和规范管理洱海流域水生态保护区核心区,对洱海流域水生态保护区核心区的客栈、餐饮服务项业专项整治从4月1日正式开始。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和规范管理洱海流域水生态保护区核心区的公告》水生态保护区核心区分为两块: 一是海西、海北(上关镇境内)1966米界桩外延100米、洱海东北片区(海东镇、挖色镇、双廊镇境内)环海路临湖一侧和道路外侧路肩外延30米、洱海主要入湖河道堤岸两侧各30米,洱海流域其他湖泊周围50米的区域;二是洱海流域水生态保护区核心区内,禁止新建除环保设施、公共基础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并依法查处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按照“总量控制、只减不增”的原则,暂停审批餐饮、客栈等经营性场所,并对现有的餐饮、客栈服务业进行整治和规范;禁止畜禽规模养殖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洱海流域水生态保护区核心区餐饮客栈服务业专项整治的通告”,从4月1日起,对洱海流域水生态保护区核心区的餐饮客栈服务业也将同步进入快车道式专项整治。其范围包括:洱海流域水生态保护区核心区洱海海西、海北(上关镇境内)1966米界桩外延100米、洱海东北片区(海东镇、挖色镇、双廊镇境内)环海路临湖一侧和道路外侧路肩外延30米、洱海主要入湖河道堤岸两侧各30米范围内的所有餐饮、客栈服务业;水生态保护区核心区划定红线经过的洱海环湖自然村所有餐饮、客栈服务业两大项。

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整治范围内所有餐饮、客栈经营户一律自行暂停营业,接受核查。对限期内未暂停营业的餐饮、客栈经营户,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予以停业整治。

房屋建设手续合法且法定必备证照齐全的餐饮、客栈经营户,必须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污水达到一级A标,并外运到指定的污水处理厂,实现零排放,经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继续经营。待大理市环湖截污工程投入使用后,接入排污管网。

房屋建设手续合法但法定必备证照不齐全的餐饮、客栈经营户,待大理市环湖截污工程投入使用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餐饮、客栈管理规范标准和要求重新复核;符合条件的, 在依法办齐所有法定必备证照后方可继续营业。

房屋建设手续合法且位于城市市政排污管网覆盖区域内的餐饮、客栈经营户,经相关部门查验,符合污水排放标准并接入市政排污管网,在依法取得所有法定必备证照后可继续营业。

符合条件允许经营的,在经营期间,一经发现偷排污水,依法予以关闭。洱海湖区内的金梭岛、南诏风情岛、小普陀岛餐饮、客栈服务业的整治应当参照该通告规定执行。金梭岛、南诏风情岛、小普陀岛和专项整治范围以外的餐饮、客栈服务业另行制定整治办法。

公告餐饮服务业法定必备证照为: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食品经营许可证。

客栈服务业法定必备证照为: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整治时间从2017年4月1日起,到大理市环湖截污工程投入使用结束;凡是违反该通告规定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户,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责令停业、吊销证照。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利用微信、微博、论坛等媒介平台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洱源县开展洱海流域水生态保护区核心区餐饮客栈服务业专项整治的通告”也明确指出:洱源县洱海流域水生态保护区核心区【洱源县弥苴河、永安江、罗时江、海尾河、凤羽河、白石江、弥茨河、跃进河(牛街、三营境内)等主要入湖河流两侧各30米,茈碧湖、西湖、海西海、三岔河水库周围50米以内范围划定为洱源县洱海流域水生态保护区核心区】范围内的所有餐饮、客栈服务业核心区划定红线经过的自然村内所有餐饮客栈服务业纳入整治范围右所镇西湖六村七岛内的农家乐。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整治范围内所有餐饮、客栈经营户一律自行暂停营业,接受核查。对限期内未暂停营业的餐饮、客栈经营户,由相关职能部门查处,依法予以停业整治。

房屋建设手续合法且法定必备证照齐全的餐饮、客栈经营户,必须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污水达到一级A标,并外运到指定的污水处理厂,实现零排放,经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继续经营。待洱源县洱海流域集镇及村落污水处理PPP工程投入使用后,接入排污管网;房屋建设手续合法但法定必备证照不齐全的餐饮、客栈经营户,待洱源县洱海流域集镇及村落污水处理PPP工程投入使用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餐饮、客栈管理规范标准和要求重新复核,符合条件的方可恢复营业;房屋建设手续合法且位于城市市政排污管网覆盖区域内的餐饮、客栈经营户,经相关部门查验,符合污水排放标准并接入市政排污管网,在依法取得所有法定必备证照后可继续营业;符合条件允许经营的,在经营期间,一经发现偷排污水,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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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责任编辑:李宗蓉Update Time:2017-03-31 20: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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