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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案件 证据规格

发表于:2017-02-09 15:49:43|来源:历朝通俗演义

  卖淫、嫖娼
  卖淫、嫖娼是指以金钱或实物为媒介,在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发生的不正当的性行为。行为双方都是自愿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卖淫者是为了获取金钱或财物,嫖娼者是为了获取不正当的性行为。在客观方面,双方都是行为主体,以金钱或实物为媒介,实施了不正当的性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
  1、问明卖淫、嫖娼人员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如何组织、讲价及交易的过程,嫖娼人员支付钱物的具体数额;
  2、问明卖淫人员主观上是否具有获取物质利益的故意;
  3、问明卖淫、嫖娼人员是第几次卖淫、嫖娼,是否有性病;
  4、在娱乐服务场所进行卖淫的,还应问明该场所负责人与卖淫人员的关系,该场所是否与卖淫人员有约定,以及安全套、性药等物品的来源,以确认该场所是否存在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
  5、在出租房屋或他人家中卖淫的,应问明出租人或房主是否明知;
  6、双方口供要相互印证;
  7、有无前科。
  (二)证人证言
  询问有关知情人,制作询问笔录。
  (三)现场勘验笔录
  现行抓获卖淫、嫖娼人员的,应制作现场笔录,提取安全套、性药等物证和记载卖淫、嫖娼款项的账单等书证,并依法扣押违法所得财物等。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不适合随卷保存的安全套、性药等物品应当拍成照片附卷带案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过后,将原物依法销毁。
  (四)性病检查结论
  卖淫、嫖娼行为不仅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应当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并将性病检查报告单附卷。
  (五)物证、书证
  1、组织、强迫、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以及卖淫的非法所得应予没收,并照相副卷;
  2、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六)辨认笔录
  卖淫、嫖娼人员要相互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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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责任编辑:王帮旭Update Time:2017-02-09 15: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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