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开展电动自行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
2026-03-17云南民族旅游网
在昆明地铁站口,一些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法占道停车、聚集揽客、非法从事营运活动,不仅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及营运秩序,而无营运资质及不具备营运条件的“黑车”给乘客的生命及财产带来安全隐患。为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18年12月29日起启动了新一轮的打击电动自行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
在此次整治行为中,昆明交警坚持“日常管理与集中整治”、“定点值守与巡逻查处”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在人行道内(含人行横道)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越线停车、违反规定载人违反规定载物、违法加装雨蓬等妨碍通行秩序的突出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商业中心区、医院、公交站台、客运场站等重点区域道路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及非法营运的治理。
与此同时,昆明交警将以昆明主城区域地铁营运线路进、出站口为重点,开展长效性地打击电动自行车非法营运专项行动:每天安排警力严查严处地铁站口违法停车影响行人正常通行及非法营运的电动自行车;运用科技手段,发挥“电子眼”视频巡防功效,及时指挥调度查处警力;加强与各警种及相关联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整治合力,共同治理地铁站口电动自行车违法乱象;在专项整治期间,昆明交警微博、微信平台持续曝光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及案例。通过落实各项整治措施,进一步净化地铁站口交通秩序,为市民提供良好的出行环境。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3.《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等,应当配建、增建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或者临时停放地点,并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划定的地点停放;没有停车场或者划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在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停放。
4. 《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十二)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5.《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规范地点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6.《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7.《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再次被查获的,对电动自行车予以收缴后销毁。
通讯员 郭峰(文章来源环球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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