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颁布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
2026-03-16云南民族旅游网

□ 浦绍猛
10月16日,云南省人大在昆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董英及相关部门就《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基本内容作了详细介绍和解读。董英介绍,《条例》已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40条,分别为总则、监督管理、物种和基因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公众参与和惠益分享、法律责任、附则。《条例》遵循保护优先、持续利用、公众参与、惠益分享、保护受益、损害担责的原则,结合云南生物多样性的特点,针对生物多样性保护面临的问题和困难,突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点,具有较强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
为进一步健全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体系,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2008年,省政府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若干意见》、《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2008-2012年)》《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纲要(2008-2020年)》等文件。2012年4月,云南省生物多样保护联席会议发布《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西双版纳约定》,明确要“颁布施行《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2013年5月,省政府批准实施的《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2-2030年)》进一步将“制定《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列入优先行动和优先项目。2014年,《条例》立法工作被列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工作要点》,省政府把开展《条例》立法作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来抓。
为落实省委的决策部署,省级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积极支持,为《条例》立法先后开展了资料收集、文献查阅、草案起草、实地调研和咨询论证等大量工作,各州(市)县、省内外各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也为《条例》草案的修改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从2011年省环境保护厅开始《条例》草案起草,到今年9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历时近8年来之不易。
《条例》是全国第一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开创了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的先河。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条例》,对健全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体系、推动国家开展相关立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对进一步加强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条例》的出台,是把云南建设成为中国最美丽省份和全国生态文明排头兵的重要举措,还将有利于国家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对保护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会对我省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推向一个新的更高的水平,为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把云南建设成为中国最美丽省份和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文章来源环球游报2018年10月19日第1161期A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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