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5-11-04云南民族旅游网
记者 吴敏昆
《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19年2月18日第十三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5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建华就《规定》的有关情况作简要介绍,云南省司法厅副厅长杨瑞碧出席并回答记者提问。

立法背景情况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政府立法工作,颁布了一系列加强立法工作的政策措施。1993年8月9日发布施行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法规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对于规范政府立法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该规章的部分规定已经不适应工作需要。
因此,有必要重新制定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的规章,全面规范省人民政府立法行为,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分为共分为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解释与备案、附则等共7章38条。主要内容为:
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为了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进一步保证立法引领改革,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省委关于加强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意见,《规定》:一是明确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原则、权限、程序等要求,做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二是明确省人民政府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研究开展涉及政治问题、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立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省委。
明确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编制要求
《规定》:一是明确制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原则,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立改废释并举,制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二是明确立法项目建议的征集、主体、程序及其处理的内容;三是明确涉及争取年内完成项目组织立项评估论证、沟通协调的要求;四是明确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发布、执行、调整等制度。五是明确省司法厅及时跟踪了解起草单位执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计划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
明确了起草、审查工作职责、方式
《规定》:一是明确起草、审查主体及其职责和重点;二是明确涉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重大利益调整事项进行论证咨询的制度;三是明确立法听证会的相关要求;四是明确立法协调的方式、程序和措施。五是明确起草单位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完成起草工作的,提出终止或者暂缓的意见,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明确了有关立法程序
《规定》:一是明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法规草案、审议规章草案的程序、决定等要求; 二是明确规章公布、实施时间的制度;三是明确规章报送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要求;四是明确规章解释、清理的具体内容;五是明确规章实施的立法后评估制度。五是明确州、市人民政府拟订、制定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的法规、规章,参照本规定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为提高立法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发挥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建设法治政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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