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虚开增值税发票被判刑
2025-11-03云南民族旅游网
本报讯(通讯员 李金山 邓兰芬)近日,南华县人民法院对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进行公开审判。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3月22日出资在南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南华县天之源工艺品厂(私营独资企业),该厂注册法人代表王顺周(系王某某的弟弟),财务主管王某某。经营范围为皮革制品、布绒工艺品、圣诞礼品、五金产品制造、销售;服装制造、销售;进出口业务,农副产品收购、销售。
公司成立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期间,以南华县天之源工艺品厂的名义,虚构生牛、羊皮交易事实,为自己虚开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税额合计3580157.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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